市科技局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市科技局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梁溪区、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科技局,无锡经开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规定,按照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21〕2号)要求,为做好我市主要城区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在我市梁溪区、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经开区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居民企业(江阴市、宜兴市、新吴区内企业由江阴市、宜兴市、新吴区科技局组织申报)。

(二)2018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至2021年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二、申报批次及时间

市科技局分三批集中受理各区科技局及无锡经开区经发局报送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分别为:6月15日、7月12日、8月12日,申请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申报批次(每年仅限申报1个批次)。企业向所在区科技局及无锡经开区经发局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区通知为准。

三、申报程序

(一)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以及参与本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或鉴证工作的中介机构相关资质条件证明材料。

(二)网上申报

1.企业打开江苏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kjjh.jspc.org.cn/)页面,选择并进入页面底部的“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以下简称“省网”),进行注册登记(已注册过的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并选择无锡市科技局作为注册机构提交,无锡市科技局负责进行审核。

2. 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fuwu.most.gov.cn/),点击“用户登录”并完成实名认证,如企业尚未注册,则点击“注册”进行注册登记(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用户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以下简称“国网”)。

3.企业进入“无锡科技创新服务云平台”(网址:http://58.215.18.215:100/)“登录”界面进行注册登记,并选择所属区科技局或无锡经开区经发局作为注册机构提交,各区科技局或无锡经开区经发局对注册无误的企业网上审核通过后,企业再次登录(在“无锡科技创新服务云平台”注册过的企业无需再注册;在原一站式高企培育平台注册过的用户也无需再注册,仅需从“无锡科技创新服务云平台”“登录”界面下“找回密码”重置密码),进入“高企培育辅助系统”(简称“市网”),选择“高企认定申报”进行填报。信息填报完整后,上传国网所需附件(PDF格式、原件彩色扫描),然后进行“国网同步”(国网待区科技部门审核通过后再提交),将申报信息导入后登录国网,通过“服务事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理入口”进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生成并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也可于国网同步后,直接在市网生成并打印),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连同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必须与申请书所填内容对应(具体材料要求见附件1)),按顺序逐页编制总目录、分类目录和页码,原件扫描形成电子版申报材料(PDF格式、彩色扫描),逐项上传至市网“高企认定申报”的省网所需附件中,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企业自查表》(附件2),然后进行“省辅助同步”(省网待区科技部门审核通过后再提交)。企业须认真检查填报的信息和上传的电子版申报材料,确保真实有效、签字盖章齐全、清晰完整后,连同申报材料市网上提交至所属区科技部门,并将市网“高企认定申报”系统中上传(同步至省网的附件)且正式提交的电子版申报材料完整打印,装订形成纸质申报材料报送至所属区科技部门,企业同时须妥善留存一份纸质申报材料备查;通过各区科技部门审核并推荐上报的企业,国网、省网网上提交至无锡市科技局。企业要认真检查申报材料和遵守操作流程,确保每次市网修改完善后均与省网、国网进行了同步,且不得直接于省网或国网上修改申报材料,以便确保市网、省网和国网以及纸质申报材料的一致。

对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关于企业知识产权,要通过市网“高企认定申报”系统校验或经所属区科技部门审核通过(专指系统校验未通过而事实上有效)的有效知识产权,才能在市网“高企认定申报”系统中填报,且提交的知识产权要符合《工作指引》中“按II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的要求。

(三)各区汇总

1.各区科技局、无锡经开区经发局要指导企业登录市网、省网、国网做好相关数据的填写和附件上传工作,确保每家推荐上报的企业均通过系统提交了准确、完整的材料,且与纸质申报材料一致,并按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内容见附件3),对现场核查中发现与申报材料不一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等情况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

2.各区科技局及无锡经开区经发局要对照本通知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保纸质申报材料和系统中提交的申报材料符合要求,对企业提交但未通过市网“高企认定申报”系统校验的知识产权,通过审核原件、与主管部门进行核实等方式认真审核,汇总形成《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有效性汇总审核表》(附件4)并加盖公章,并会商同级有关部门,对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出具意见。

(四)材料报送

各区科技局及无锡经开区经发局须按每批次受理时间按时推荐上报,逾期不予受理。确认推荐上报的,市网中确认推荐,并通知企业省网和国网提交,同时将纸质《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附件5,含电子版,须与系统中推荐上报的企业一致)、《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有效性汇总审核表》(含电子版)各一式一份(均不与企业纸质申报材料合订),连同辖区内企业的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报送至市科技局。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科技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推荐申报工作,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和服务方式,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通过电话、QQ群、微信群、视频会议、录播等方式,主动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政策宣传解读和业务培训工作;强化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工作的有机衔接,重点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和通过评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辅导,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入库培育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进一步提高申报质量;加强与同级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确保推荐企业符合《认定办法》有关要求。

(二)各区科技部门在组织申报时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六项承诺”和“八个严禁”规定,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坚决杜绝“有偿服务”行为的发生,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受理要主动服务,不得直接受理非申报单位报送材料。各区科技部门应切实做好审查工作,强化责任意识,把好审核关,确保申报材料符合本通知要求。

(三)全面实施企业诚信承诺制,企业在市网填报的数据和上传的材料及通过市网同步至省网、国网的数据和材料是后续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的依据,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一致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并作出信用承诺、承担相关责任,确保在市网、省网、国网中填写上传的申报材料完全一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方可报送。同时,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现场核查和申报材料审查工作,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如实上报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按照《认定办法》和《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苏科技规〔2019〕329号)的相关规定,取消其评审资格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对涉及参与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中介服务机构,将按照《工作指引》和《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市科技局高新处联系人:自  勇    电话:81821892

虞健勇    电话:81821893

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高新企业部联系人:

                      高  劼    电话:85617316

                     黄兆丰    电话:85617313

梁溪区科技局联系人: 朱智勇    电话:83158925

锡山区科技局联系人: 吴凯峰    电话:88216070

惠山区科技局联系人: 张征宇    电话:83597000-87411

滨湖区科技局联系人: 于建成    电话:81178551

无锡经开区经发局联系人:杨林   电话:80580069

 

附件: 1.申报材料清单及装订顺序

2.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企业自查表

3.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现场核查主要内容

4.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有效性汇总审核表

5.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

6.企业信用承诺书

7.知识产权权属人声明

8.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

9.企业职工人数情况表

10.2020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表

11.中介机构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情况表

12.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汇总表

13.中介机构声明

 

 

(此页无正文)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        

                           2021月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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